黑龍江交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員薪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公司其他高管人員(以下簡稱公司高管人員)。
第二條 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管理應遵守以下原則:
1.堅持報酬與風險、責任相一致;
2.堅持報酬與經營業績掛鉤;
3.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機制;
4.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結合;
5.堅持分配公正、透明、行為規范;
6.堅持薪酬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改革同步進行,推進收入分配市場化、貨幣化、規范化。
第二章 薪酬確定及構成
第三條 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由基薪和績效年薪構成。
第四條 基薪是高管人員年度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據承擔責任、經營規模、地域平均工資、本公司平均收入等因素綜合確定?;讲慌c業績考核結果掛鉤。
第五條 公司高管人員基薪計算辦法,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條 績效年薪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以基薪為基數,根據公司高管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分數及考核級別,在基薪的0—3倍之間確定。
第七條 公司法人分配系數為1.0,總經理分配系數為0.85,其他高管人員分配系數為0.68。
第三章 薪酬兌現
第八條 公司高管人員基薪列入企業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條 公司高管人員績效年薪列入企業成本。公司高管人員績效年薪,根據董事會最后批準的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由公司一次提取,按季度兌現。本季度考核結束后,在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月末兌現;其中第二季度的績效年薪在8月末兌現;第四季度的績效年薪最遲在第二年的3月末兌現。
第十條 按季兌現收入與公司高管人員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具體兌現方法根據《黑龍江交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員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確定。
第十一條 高管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公司從基薪中代扣代繳,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高管人員的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按規定程序對高管人員薪酬方案進行審核,并對公司法人、總經理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復。
第十三條 未經董事會同意,公司高管人員不得領取公司除年度薪酬以外的其它貨幣性收入。
第十四條 高管人員崗位發生變化,按在職時段計算當年薪酬。
第十五條 高管人員薪酬在公司工資統計中單列,延期兌現收入由公司為其設立個人帳戶,并代為管理。
第十六條 如遇會計師對前一期會計報表做出調整時,高管人員的績效年薪做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對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出現的下列情況,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1.財務數據不實,出現虛假情況;
2.超過董事會批準核定的薪酬收入;
3.發生重大決策失誤、重大違紀事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公司資產流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社會、行業和公司發展做出特別貢獻的公司高管人員,董事會可給予特別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黑龍江交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員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賦予高管人員的職責,維護股東利益最大化,落實董事會各項決策,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人員,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公司其他高管人員。企業其他管理人員范圍及考核辦法,由公司總理辦公會議制定辦法報董事會備案。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組織實施高管人員經營業績考核,考核采取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季度考核,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鉤。
第二章 業績考核
第五條 經營業績季度考核的期限從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日起至第三個月的最后一天止。按照各季度的經營指標進行考核。
第六條 經營業績考核以約定的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為準。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簽約雙方名稱或姓名;
2.考核內容及指標;
3.考核與獎懲;
4.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5.其它需要約定的。
第七條季度經營業績考核由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組成。
基本指標包括季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指標。
季度經營業績考核分類指標包括安全生產、養護工程、收費服務質量及當地證監局和上交所評價等。
第八條 季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由考核人根據年度經營計劃提出,董事會批準后生效;
考核期內由于國家或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出臺重大政策、規劃調整及不可抗拒力及公司重大人事調整,導致考核期內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董事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考核期內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或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九條 考核人在季度經營業績考核期滿90天內,依據公司當期會計師財務報告,對考核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報董事會審核。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依據公司當期財務報告,結合考核人總結分析并聽取監事會對經營業績考核評價意見,形成對考核人經營業績考核獎懲意見。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根據考核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季度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完成考核目標值為D級進級點。
第十二條 考核人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酬兩個部分??冃匠昱c季度經營業績結果掛鉤。
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酬為0;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冃匠暝?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間。
第十三條 績效薪酬在季度經營業績考核后當期兌現。本季度考核結束后,在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月末兌現;其中第二季度的績效年薪在8月末兌現;第四季度的績效年薪最遲在第二年的3月末兌現。
第十四條 對于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和B級的考核人,除按期兌現全部績效薪酬外,董事會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十五條 對于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C級和D級的考核人,按期兌現績效薪酬。
第十六條 對于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E級的考核人,績效薪酬為零。
應扣減的延期績效薪酬=績效薪酬×(D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D級起點分數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分配系數為1.0,總經理分配系數為0.85,其他高管人員分配系數為0.68。
第十八條 在考核期內,考核人或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重大決策失誤、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質量事故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公司資產流失,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董事會可酌情扣減其績效薪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考核人季度經營業績級別按下列劃分:
A級 136.8—128.6 分
B級 128.5—120.5 分
C級 120.4—112.3 分
D級 112.2—104.2 分
E級 104.1—102.0 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并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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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員基薪確定辦法
一、基薪測算公式 W=Wo×L×R
W為高管人員基薪;
Wo為上年度國有控股企業平均工資的5倍;
L為綜合測評系數;
R為基薪調節系數。
二、綜合測評系數L L=G×60%+M×40%,其中:
G為規模系數;M為工資調節系數。
三、規模系數G G=z×20%+x×30%+j×30%+y×20%,其中:
z為按總資產計算的規模系數,z=0.6432Z0.2159
最低值為0.7,Z為公司上年度的總資產(億元);
最低值為0.7,x為按主營業務收入計算的規模系數,x=0.7447X0.2084
最低值為0.7,X為公司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億元);
j為按凈資產計算的規模系數,j=0.966J0.1925
最低值為0.7,J為公司上年度的凈資產(億元);
y為按利潤總額計算的規模系數,y=1.4479Y0.2084
最低值為0.7,Y為公司上年度的利潤總額(億元)。
四、工資調節系數M M=D×30%+H×30%+Q×40%,其中:
D為地區工資系數,H為行業工資系數,Q為企業工資系數;
D= | 上年度當地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
上年度全國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 |
H= | 上年度行業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
上年度全國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 |
Q= | 上年度企業員工平均工資 |
上年度全國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
五、基薪調節系數R
R主要考慮企業經營難度、行業特點及測評誤差等因素,取值范圍1.0—1.4之間。
注:
1、規模系數中z、x、j、y的回歸方程公式參照《黑龍江省國資委企業負責人基薪測算公式》確定,每年核定一次。
2、基薪調節系數R主要考慮企業當年經營難度、行業特點及測評誤差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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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
一、季度經營業績考核各項指標計分辦法
季度利潤總額指標基本分為30分??己巳送瓿赡繕酥禃r,得基本分3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3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于3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6分。
注:季度利潤總額指標是指經會計師核定后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企業季度利潤計算可加上經核準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
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基本分為40分??己巳送瓿赡繕酥禃r,得基本分4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于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注:凈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凈利潤同平均凈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100%
分類指標基本分為30分。其中安全生產15分、養護工程及收費服務10分、當地證監局和上交所評價5分。分類指標沒有加分,扣分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百分之二十。
二、季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分計算辦法
季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分=季度利潤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分類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
三、公司經營難度系數為1.2。
四、季度經營業績考核分劃分
級別 | 利潤總額 (30分) | 凈資產收益率 (40分) | 綜合指標 (30分) | 級別計分段 | ||||
最高分 36 | 最低分 24 | 最高分 48 | 最低分 32 | 最高分 30 | 最低分 24 | 最高分 136.8 | 最低分 96 | |
A級 | 136.8 | 128.7 | ||||||
B級 | 128.6 | 120.5 | ||||||
C級 | 120.4 | 112.3 | ||||||
D級 | 112.2 | 104.1 | ||||||
E級 | 104 | 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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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員薪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公司其他高管人員(以下簡稱公司高管人員)。
第二條 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管理應遵守以下原則:
1.堅持報酬與風險、責任相一致;
2.堅持報酬與經營業績掛鉤;
3.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機制;
4.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結合;
5.堅持分配公正、透明、行為規范;
6.堅持薪酬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改革同步進行,推進收入分配市場化、貨幣化、規范化。
第二章 薪酬確定及構成
第三條 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由基薪和績效年薪構成。
第四條 基薪是高管人員年度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據承擔責任、經營規模、地域平均工資、本公司平均收入等因素綜合確定?;讲慌c業績考核結果掛鉤。
第五條 公司高管人員基薪計算辦法,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條 績效年薪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以基薪為基數,根據公司高管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分數及考核級別,在基薪的0—3倍之間確定。
第七條 公司法人分配系數為1.0,總經理分配系數為0.85,其他高管人員分配系數為0.68。
第三章 薪酬兌現
第八條 公司高管人員基薪列入企業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條 公司高管人員績效年薪列入企業成本。公司高管人員績效年薪,根據董事會最后批準的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由公司一次提取,按季度兌現。本季度考核結束后,在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月末兌現;其中第二季度的績效年薪在8月末兌現;第四季度的績效年薪最遲在第二年的3月末兌現。
第十條 按季兌現收入與公司高管人員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具體兌現方法根據《黑龍江交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員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確定。
第十一條 高管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公司從基薪中代扣代繳,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高管人員的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按規定程序對高管人員薪酬方案進行審核,并對公司法人、總經理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復。
第十三條 未經董事會同意,公司高管人員不得領取公司除年度薪酬以外的其它貨幣性收入。
第十四條 高管人員崗位發生變化,按在職時段計算當年薪酬。
第十五條 高管人員薪酬在公司工資統計中單列,延期兌現收入由公司為其設立個人帳戶,并代為管理。
第十六條 如遇會計師對前一期會計報表做出調整時,高管人員的績效年薪做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對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出現的下列情況,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1.財務數據不實,出現虛假情況;
2.超過董事會批準核定的薪酬收入;
3.發生重大決策失誤、重大違紀事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公司資產流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社會、行業和公司發展做出特別貢獻的公司高管人員,董事會可給予特別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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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員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賦予高管人員的職責,維護股東利益最大化,落實董事會各項決策,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人員,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公司其他高管人員。企業其他管理人員范圍及考核辦法,由公司總理辦公會議制定辦法報董事會備案。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組織實施高管人員經營業績考核,考核采取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季度考核,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鉤。
第二章 業績考核
第五條 經營業績季度考核的期限從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日起至第三個月的最后一天止。按照各季度的經營指標進行考核。
第六條 經營業績考核以約定的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為準。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簽約雙方名稱或姓名;
2.考核內容及指標;
3.考核與獎懲;
4.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5.其它需要約定的。
第七條季度經營業績考核由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組成。
基本指標包括季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指標。
季度經營業績考核分類指標包括安全生產、養護工程、收費服務質量及當地證監局和上交所評價等。
第八條 季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由考核人根據年度經營計劃提出,董事會批準后生效;
考核期內由于國家或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出臺重大政策、規劃調整及不可抗拒力及公司重大人事調整,導致考核期內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董事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考核期內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或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九條 考核人在季度經營業績考核期滿90天內,依據公司當期會計師財務報告,對考核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報董事會審核。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依據公司當期財務報告,結合考核人總結分析并聽取監事會對經營業績考核評價意見,形成對考核人經營業績考核獎懲意見。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根據考核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季度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完成考核目標值為D級進級點。
第十二條 考核人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酬兩個部分??冃匠昱c季度經營業績結果掛鉤。
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酬為0;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冃匠暝?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間。
第十三條 績效薪酬在季度經營業績考核后當期兌現。本季度考核結束后,在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月末兌現;其中第二季度的績效年薪在8月末兌現;第四季度的績效年薪最遲在第二年的3月末兌現。
第十四條 對于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和B級的考核人,除按期兌現全部績效薪酬外,董事會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十五條 對于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C級和D級的考核人,按期兌現績效薪酬。
第十六條 對于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E級的考核人,績效薪酬為零。
應扣減的延期績效薪酬=績效薪酬×(D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D級起點分數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分配系數為1.0,總經理分配系數為0.85,其他高管人員分配系數為0.68。
第十八條 在考核期內,考核人或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重大決策失誤、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質量事故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公司資產流失,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董事會可酌情扣減其績效薪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考核人季度經營業績級別按下列劃分:
A級 136.8—128.6 分
B級 128.5—120.5 分
C級 120.4—112.3 分
D級 112.2—104.2 分
E級 104.1—102.0 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并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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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員基薪確定辦法
一、基薪測算公式 W=Wo×L×R
W為高管人員基薪;
Wo為上年度國有控股企業平均工資的5倍;
L為綜合測評系數;
R為基薪調節系數。
二、綜合測評系數L L=G×60%+M×40%,其中:
G為規模系數;M為工資調節系數。
三、規模系數G G=z×20%+x×30%+j×30%+y×20%,其中:
z為按總資產計算的規模系數,z=0.6432Z0.2159
最低值為0.7,Z為公司上年度的總資產(億元);
最低值為0.7,x為按主營業務收入計算的規模系數,x=0.7447X0.2084
最低值為0.7,X為公司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億元);
j為按凈資產計算的規模系數,j=0.966J0.1925
最低值為0.7,J為公司上年度的凈資產(億元);
y為按利潤總額計算的規模系數,y=1.4479Y0.2084
最低值為0.7,Y為公司上年度的利潤總額(億元)。
四、工資調節系數M M=D×30%+H×30%+Q×40%,其中:
D為地區工資系數,H為行業工資系數,Q為企業工資系數;
D= | 上年度當地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
上年度全國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 |
H= | 上年度行業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
上年度全國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 |
Q= | 上年度企業員工平均工資 |
上年度全國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
五、基薪調節系數R
R主要考慮企業經營難度、行業特點及測評誤差等因素,取值范圍1.0—1.4之間。
注:
1、規模系數中z、x、j、y的回歸方程公式參照《黑龍江省國資委企業負責人基薪測算公式》確定,每年核定一次。
2、基薪調節系數R主要考慮企業當年經營難度、行業特點及測評誤差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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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
一、季度經營業績考核各項指標計分辦法
季度利潤總額指標基本分為30分??己巳送瓿赡繕酥禃r,得基本分3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3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于3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6分。
注:季度利潤總額指標是指經會計師核定后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企業季度利潤計算可加上經核準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
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基本分為40分??己巳送瓿赡繕酥禃r,得基本分4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于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注:凈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凈利潤同平均凈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100%
分類指標基本分為30分。其中安全生產15分、養護工程及收費服務10分、當地證監局和上交所評價5分。分類指標沒有加分,扣分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百分之二十。
二、季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分計算辦法
季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分=季度利潤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分類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
三、公司經營難度系數為1.2。
四、季度經營業績考核分劃分
級別 | 利潤總額 (30分) | 凈資產收益率 (40分) | 綜合指標 (30分) | 級別計分段 | ||||
最高分 36 | 最低分 24 | 最高分 48 | 最低分 32 | 最高分 30 | 最低分 24 | 最高分 136.8 | 最低分 96 | |
A級 | 136.8 | 128.7 | ||||||
B級 | 128.6 | 120.5 | ||||||
C級 | 120.4 | 112.3 | ||||||
D級 | 112.2 | 104.1 | ||||||
E級 | 104 | 96 | ||||||